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0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EGL4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梓洁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有明显异味,现场发育罐正在加热,但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未运行,发育罐观察口未密闭,大量沥青烟从发育罐观察口缝隙无组织外逸。
根据《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性沥青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45页“因板式换热器、搅拌釜、混合罐和胶体磨机组为密闭设备,故没有沥青烟逸出;”以及第46页“本项目发育罐设有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管道直接与呼吸口口对口对接,废气不会散逸到空气中,沥青烟经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由风量为60000m3/h的引风机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的内容显示:该公司发育罐设有废气收集装置,废气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未运行系人为关闭,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5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废气处理装置关闭是因员工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失误,并非故意为之;2.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在废气处理装置增加视频监控摄像头,能连续有效监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电源控制柜状况,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
经行政执法人员核实,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34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废气处理装置关闭为既定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经核实该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废气处理装置增加视频监控摄像头,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6号)》《送达回证》、8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月19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为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30吨以上5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7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413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2870.00元)。
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1028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将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移交公安机关。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34号)》为准。
(二)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10287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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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