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231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立强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公司2024年磷石膏综合利用台账,发现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固废产生单位,对与其签订2024年固废处置合同的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磷石膏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进行充分详细核实,就将磷石膏交由该公司进行运输、利用、处置,经查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固废处置合同时,不具备处置磷石膏的资格和技术能力,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5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核实,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27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3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9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运输、利用、处置量:2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277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27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27号)》为准。
(二)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27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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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