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A3EAH5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童亮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滴水箐村小组
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19日,安宁市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第10批次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安宁市范围内磷石膏转移至昆明市五华区,该公司作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也没有在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该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备转移磷石膏的情况。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9日《现场照片》《影像资料》、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书证材料、6月18日、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核实,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29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08号)》《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2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公开信息的,裁量等级为3;固体废物类别: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29号)》为准。
(二)对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安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