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仁济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12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仁济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五里坡八街矿医院原址);电话:137XXXX0932;负责人:赵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5379G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宁仁济医院于2024年4月10日至4月21日使用外科执业医师郤XX为患者张XX开展妇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群众信访件(2024.8.8) 2、《现场笔录》(2024.8.13);3、《询问笔录(郤文贵XX、李XX)》(2024.8.13);3、摄像(2024.8.13);4、张XX病历复印件(2024.8.13);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员聘书复印件(2024.8.13);6、《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8.13);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8.13);8、郤XX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4.8.13)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10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转下页)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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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接上页) 第2页共2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30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