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卫医罚﹝2024﹞第13号)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4﹞第13号 被处罚人(单位):郤文贵(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安宁仁济医院宿舍;联系电话:139XXXX403);身份证号:532XXXXXXXXXXXX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至4月21日在安宁仁济医院超出执业范围为患者张春玉XX从事妇科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群众信访件(2024.8.8)2、《现场笔录》(2024.8.13);3、《询问笔录(郤XX、李XX)》(2024.8.13);4、摄像(2024.8.13);5、张XX病历复印件(2024.8.13);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员聘书复印件(2024.8.13);7、《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8.13);8、郤XX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4.8.13)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8月30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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