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宁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批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安宁市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批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0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宁市实际情况,为确保申请审核工作顺利进行,体现申请分配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现制定安宁市2024年第二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吕 方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 敏 市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 市纪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总工会、市残联、 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草铺街道办事处、青龙街道办事处、禄脿街道办事处、县街街道办事处、八街街道办事处、融媒体中心、安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吕方担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刘敏担任,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和监督,做好日常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此批341套公共租赁住房11月30日前完成申请审核流程。
三、成员单位及任务分解
(一)住建局:负责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市纪委:负责对分配工作的全程监督;
(三)公安局: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置;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报人员所填报的房产情况进行核实;
(五)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资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
(六)民政局:会同公安局,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公布低收入家庭标准。
(七)人社局: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八)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人员资格核查。
(九)总工会:负责对困难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十)市残联: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核实。
(十一)各街道、社区(村委会):做好各自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完成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内死亡人员遗物的清理工作。
(十二)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和公示。
(十三)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签订、租金收缴、入住、续租、日常管理、退租;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四、工作流程
(一)宣传培训阶段(9月9日-9月15日)
各成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安宁人民政府官网、安宁电视台、各街道社区宣传栏、LED屏、村微信群、网站等媒体进行房源公示及申请审核流程的公示,宣传、公示情况提供纸质材料至街道存档。住建局将对成员单位、街道、社区组织申请培训,压实各方责任。并邀请各街道纪委参会,后期对街道配租工作进行监督。
(二)申请阶段(9月16日-9月22日)
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申请人可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或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近领取申请表格,领取时间为2024年9月16日至9月20日,逾期不再发放申请表格。申请人根据申请表格填写完相关信息后于2024年9月21日前送至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村(社区)于9月26日前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汇总至各街道,由街道发至市住建局推送各相关成员单位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市住建局推送回各街道,各街道及时反馈至相关社区初审,逾期不再接受任何申请表格,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初审阶段(9月23日-10月13日)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对时限内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初审工作,时间为9月23日至9月29日。审核完后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月7日至10月13日,及时核查处理公示期间反馈的问题及异议,并做好相关记录。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报所属街道办,报送时间为10月14日,逾期街道不再收取初审资料,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在申请审核阶段,住建局将联合纪委、成员单位对属地街道、社区进行抽查。
(四)复审阶段(10月14日-10月27日)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对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对复审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留有相应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公示期满后将材料报市住建局终审,报送时间为10月28日,逾期不再收取街道上报材料,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五)终审阶段(10月28日-11月30日)
市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终审。于11月21日召开联席会议,对终审不合格的材料将返回街道,由街道书面或电话(留有相应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24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市住建局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安宁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申请人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接受实名举报,并联合各相关单位对其再次审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将书面或电话(留有相应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请保障房公司制定分配方案,并11月29日开始公布分配方案。
(六)配租、签订租赁协议
待终审公示完后将制定分配方案,届时将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房,分房活动由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分房完后将与承租户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五、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06〕75号)、《安宁市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安政通〔2012〕31号)、《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批复》(安发改价格〔2013〕6号)《关于调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通知》(昆建通〔2024〕34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及符合条件,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城镇最低收入(享受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符合配租条件下,享受0.7元/㎡的租金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符合配租的条件下,享受1.4元/㎡的租金标准;
(三)除上述两类家庭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享受6元/㎡的租金标准。
附件:1.2024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安宁市2024年第二批政府统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示表(汇总表)
安宁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附件2.安宁市2024年第二批政府统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示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