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1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04MJ8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涛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金磷路85号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经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时发现: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期氟硅酸无水氢氟酸联产白炭黑项目4#排气筒(DA0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设备2024年4月30日20时至5月5日10时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无数据上传,传输率为“0”。经调查核实,发现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对氢氟酸工段进行检修,因检修过程中用电量过大造成在线监测站房UPS(不间断电源)损坏,UPS(不间断电源)损坏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造成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无数据上传,且该情况未向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两份《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2024年6月21日,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根据该公司反映情况,我局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内部集体讨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3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60%以下的,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该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设备2024年4月30日20时至5月5日10时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无数据上传,已于5月6日在国家、省、市平台均上传情况说明,并修改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同时将在线监测设备电源改为独立线路,张贴标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2.该公司因发生安全事故,在2024年4月30日20时至5月5日10时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期间为停产状态,未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对环境造成危害。综上两点,该公司希望撤销此次行政处罚。
经行政执法人员核实,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期间确为停产状态,已对在线监测设备电路进行改造,目前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38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
针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联系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在平台补传情况说明,并完善在线监测设备为独立电路,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期间,该公司确为停产状态,未排放污染物,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7号)》《送达回证》、6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38号)》《责改送达回证》;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月22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