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8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91MADFCMCM69
经营者:邓传勇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安宁工业园区装配式片区粤商产业园
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已建成3台印刷机(1台五色印刷机、2台Q12联动线印刷机)、2台单片式伺服半自动钉箱机,印刷生产线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查,该经营部于2024年1月开始建设,2024年3月投入生产,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七份、《影像资料》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一)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4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为响应政府号召,尽快投产运营;2.积极带动当地就业,但企业经营困难,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综上两点,该公司申请减免此次行政处罚。
经核实,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已停产,并由租赁方云南新智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回场地并按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已于2024年7月12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宁粤商产业园装配式建筑产品智能包装生产线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4〕36号)》,目前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25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
针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一是针对该经营部为响应号召尽快投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均需按要求取得环保手续后方可建设并投产使用,即使响应号召,也需依法依规进行,故此条不予采纳;二是属于该经营部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42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三是综合考虑该经营部已停产,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目前已由租赁方收回场地并按要求办理并取得环保手续,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42号)》《送达回证》;6月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25号)》《责改送达回证》;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7月20日《整改报告》、7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对安宁粤商产业园装配式建筑产品智能包装生产线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4〕36号)》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应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0%,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6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4400.00元)。
(二)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应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元整(223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23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0%,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23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007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按昆生环责改〔2024〕09-25号要求限期改正,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建设和投入生产;
(二)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佰元整(200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25号)为准。
(二)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元)的行政处罚及“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佰元整(2007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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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