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7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10:36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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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1846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侠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邵九村权甫山

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违法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71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预处理车间贮存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为HW088每桶200180公斤,共计1440公斤1.44)。预处理车间为钢结构厂房地面未有防渗性能材料的防渗层及未采取其他防渗措施,废矿物油直接贮存在水泥地及铁托盘内,未建设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且地面存在泼情况废矿物油周围还贮存有轮胎等其他非危险废物不能满足贮存危险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71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五份、影像资料一份;718《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8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4827向我局提交《处罚减免申请书》,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已积极进行整改,在检查发现问题次日已整改完毕;2.因公司管理疏忽导致的此次违法行为,已进行深刻自我检查,且未造成污染事故,加之公司经营困难,难以承受高额处罚。综上两点,该公司申请减免处罚。

经核实,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按规范将废机油按规范贮存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目前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41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

针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在检查发现问题次日已整改完毕,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7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8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37号)》《送达回证》、7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41号)》《责改送达回证》;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罚减免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8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的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采取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 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3危废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人民壹拾万柒仟元整(107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107000.00,减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6%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6420.00,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058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捌拾元整(1005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09-41号)为准

(二)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捌拾元整(10058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保安集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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