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禄脿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6·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7日7时25分许,在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总工会、禄脿街道办事处组成安宁禄脿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6·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邀请安宁市纪委市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全过程。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记录台账和对相关人员问询,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安宁禄脿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6·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概况
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为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09日,法定代表人:代某,营业期限:2017-10-09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81MA6L2U5527,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于2024年3月27日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403-530**************),2024年5月9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4〕002号),2024年5月30日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安发改投资〔2024〕43号),2024年5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安生环复〔2024〕28号)。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280万元。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新建复合肥车间包括生产装置,一座直径19米,高111.8米造粒塔,以及配电室、原料仓库、厂房等;其他公辅设施依托厂区现有装置,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
2024年,石化公司与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80万吨新型生态绿色有机肥-3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造粒塔施工合同》,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给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石化公司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石化公司与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同隶属于云南祥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某,营业期限:2006-09-14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92873941T,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砼结构构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具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30*******、D353******),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办叁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05〕010161)。与石化公司签订《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80万吨新型生态绿色有机肥-3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造粒塔施工合同》,施工范围:(1)造粒塔主体(含垫层、基础承台、基础、简体、平台、楼梯、操作层、门窗及百叶窗、劲型大梁及预埋件、栏杆、不锈钢雨蓬);(2)配料地坑;(3)设备基础及包装框架(注:基坑土方开挖回填、桩基、基坑支护及护坡不在施工范围内)。施工内容:模板安装拆除(含滑模)、塔吊安装拆除、脚手架搭拆、钢筋制作安装、预埋件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养护、栏杆及钢结构制作安装等。现场项目经理为杨*,持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云253**************,注册专业:建筑工程(有效期:2022-08-23至2025-08-23);安全员为殷*,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书》,编号:云建安C2(2017)*******,有效期至2025-04-16。
(2)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翔监理公司”),为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监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04月28日,法定代表人韩某,营业期限:2009-03-27至无固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097596986。住所位于安宁市***********。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建设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3年6月20日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E1530*********),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韩某、技术负责人夏某。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2024年3月,石化公司和盛翔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XFSH-2024*******),合同中任命刘*为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复混肥项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530******)、杨*为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2020********)。
(3)郑州琨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琨茂公司”),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技术服务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09月04日,法定代表人唐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337943XF。住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4年1月22日与石化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与设计合同》(合同编号:XFSH-2024*******),承担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高塔复合肥项目的项目可研、专篇及各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等。2024年2月与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工程名称为云南祥丰3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造粒塔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承包范围:造粒塔设计图纸内土建施工全部内容:(1)造粒塔主体(含垫层基础承台、基础、筒体、平台、楼梯、操作层、劲型大梁及预埋件、栏杆、不锈钢雨蓬);(2)配料地坑;(3)基础设备及包装框架(不含桩基和土方开挖与回填)。工程承包内容:模板安装拆除(含滑膜)、塔吊安装拆除、脚手架搭拆、钢筋制作安装、预埋件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养护、栏杆及钢结构制作安装等。
(4)内黄县滑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模公司”),成立于2022年0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周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9LH3JF7K。住所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琨茂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按照琨茂公司需求派遣劳务工人参与项目建设和劳务工项目现场管理工作。死者李*为滑模公司负责人周*招聘的劳务派遣工人,未与滑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云南阜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川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03日,法定代表人为代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94571045N。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具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30*****),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7年4月8日)。2024年3月9日与周*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为云南祥丰3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造粒塔工程施工项目现场事故塔吊起重机的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周*租用的事故塔吊实际使用单位为琨茂公司,琨茂公司向阜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代某等人支付租金。根据《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阜川公司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安装至标塔40米高度,超出40米高度的升标节、打附着由承租方周*自行负责。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石化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2.化肥公司。受云南祥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表石化公司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对一建公司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2.一建公司。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开展了入场教育,但没有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琨茂公司。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未开展入场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
4.滑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7日上午7时25分许,在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工地高塔第10层平台(距离地面76.8米),滑模公司劳务人员李*、樊*、王*、黄*等人在该层开展临边维护和材料收捡工作。后李*、樊*、黄*三人准备将第10层的垃圾收拾好通过预留在该层东北角的方形吊装孔(长约2.7米,宽约2.7米)使用塔吊运往地下。塔吊操作工邓*用吊绳吊了两个简易制作的箱子到高塔第10层用于运垃圾。由于吊上来的第二个箱子,其他楼层要使用,需要将该箱子送往其他楼层,在箱子吊钩连接好后,李*在靠吊装孔(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一侧扶着箱子,樊*、黄*在远离吊装孔的一侧扶着箱子。塔吊操作工邓*开始起吊,箱子起吊后便往吊装孔方向运动。樊*发现拉不住起吊的箱子后,便大喊叫李*放手。李*没有反应,喊完第二遍后,李*便被起吊的箱子拉到吊装孔上方,身体悬空后发生坠落。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作业现场未按《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和施工单位《滑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
1.高塔第10层平台情况
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工地高塔第10层平台,距离地面高度76.8米。事故发生时,第10层平台安装好模版支撑,将进行建筑垃圾清理及钢筋作业。在第10层平台东北角有一长宽约2.7米的方形吊装孔,该吊装孔在事故前无任何防护措施。
2.涉事塔吊情况
事故塔吊的出租方及安装单位为云南阜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塔吊生产厂家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塔机型号为QTZ80******)。事故塔吊安装完成后,由项目总承包方一建公司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开展检验,经检验综合判定事故塔吊整机合格。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塔式起重机,代码4300,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事故发生时,使用事故塔吊的塔吊司机为邓*,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鲁G0520********,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有效期:2023年09月30日至2025年09月17日。使用事故塔吊开展作业时,现场无信号工。事故发生时,死者李*在高塔10层平台靠近吊装孔一侧扶着待吊装的箱子。
3.事故当天作业情况
(1)事故当天,高塔第10层平台作业人员未开展班前教育、未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李*在靠近高塔第10层平台方形吊装孔作业时,未按要求系安全带。
(3)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设置安全保护区域,未安排专人监护,吊装作业时斜拉起吊,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现场指挥。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27日9时04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书面通报:2024年6月27日7时25分,一男子在禄脿街道祥丰公司在建工地坠落死亡。随后,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宁市公安局、禄脿街道办事处人员到达现场,了解了事发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立即向中共安宁市委、市政府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组织现场应急处置。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现场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停止了第10层的施工。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宣布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排除他杀,随后将死者遗体运至殡仪馆。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6月28日滑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与死者李*妻子施*、女儿李*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昆安禄社调〔2024〕10号)、《赔偿协议书》,由滑模公司给予逝者家属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32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元整)。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在高空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未系安全带;在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未离开吊装安全保护区域,斜拉起吊,无专业的信号司索工进行指挥,导致其被吊装物件甩至吊装孔坠落。
(二)间接原因
1.一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琨茂公司的起重机械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未督促琨茂公司制定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到位。
2.盛翔监理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到位。
(2)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到位。
3.琨茂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石化公司未按要求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石化公司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一建公司将项目违法分包给琨茂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1.将施工项目违法分包给琨茂公司。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情形,一建公司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给琨茂公司。
2.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琨茂公司的起重机械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督促琨茂公司制定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到位。
3.未落实《滑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事故点位作业未按照施工方案中“高空作业的安全保证措施”开展,未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按照要求系安全带。
4.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点存在的未进行临边防护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多以盛翔监理公司为主,未对琨茂公司开展安全检查。
5.对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盛翔监理公司多次检查出“临边未及时防护”等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一建公司未能举一反三,对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以安全技术交底代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公司人员未参与,由琨茂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三)盛翔监理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到位,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到位。
2.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现场临边未防护等事故隐患。
3.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发现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四)琨茂公司承揽建设项目不具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承揽建设项目,非法从事建筑施工。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
3.与滑模公司在派遣人员使用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未明确责任与义务,派遣人员管理混乱,公司制度与应急预案缺失。
4.未严格落实施工单位《滑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作业。
5.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前教育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管理松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阜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按要求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六)滑模公司未认真履行劳务派遣职责
1.未与琨茂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派遣人员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松散。
2.未与琨茂公司明确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宜,派遣人员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现场违章现象突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起重吊装作业违规操作,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琨茂公司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80万吨新型生态绿色有机肥-3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造粒塔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阮*,一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杨*,一建公司云南祥丰石化有限公司80万吨新型生态绿色有机肥-30万吨尿基复合肥项目造粒塔施工项目现场项目经理。负责一建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一建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琨茂公司的起重机械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督促琨茂公司制定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琨茂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盛翔监理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到位,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规定,建议由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石化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石化公司在项目施工前,未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规定,建议由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公司。一建公司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给琨茂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规定,建议由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琨茂公司。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承揽建设项目,非法从事建筑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规定,建议由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阜川公司。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规定,建议由安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滑模公司。滑模公司未认真履行劳务派遣职责,建议由琨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同时,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一建公司应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全面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项目施工方案、作业人员资质等事项。加强对外包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于屡次违反规定的承包方做到严肃处理,杜绝屡教不改的现象。再次开展对外包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安全意识。
(二)琨茂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与滑模公司在派遣人员使用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未明确责任与义务,派遣人员管理混乱,公司制度与应急预案缺失。建议该公司不得再继续作为年产30万吨新型高塔造粒复混肥项目的主体承包方;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资质前,不得再继续开展和实施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资质的任何项目。
(三)盛翔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工程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监理职责,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四)住建部门要强化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行业监管,全力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专项整治;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落实相关审批手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属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要突出抓好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停工整改。
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6.27”
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