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薇之雨美容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5 10:36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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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1024093258530881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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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事人:安宁市薇之雨美容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理

4栋xxxx号;联系电话:152881xxxx;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C52xxxxx;卫生许可证号:安

卫公证字[2023]第53018100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性别:男;民族:汉;职务:负

责人):


   本机关于2024102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

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x


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xxxx


250114xxxx


2024年10月24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

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







































2024年10月2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