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林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发布时间:2024-10-31 15:37 浏览次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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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103011193153089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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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事人:安宁市农林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性别:XX;民族:XX;职务:XX;):


   本机关于2024103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采集的出厂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

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徐敏


王智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10


25011422006


2024年10月30日











































   我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本决定书,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

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X







































2024年10月3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