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1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N7GA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淇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工业园区吉地路
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排口有水正在外排。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雨水排放口污染因子为PH值、悬浮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日(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至今未对雨水排放口进行过自行监测,也无监测报告。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三份、《影像资料》一份,2024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裁量等级为4;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 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 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9-52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或免于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次为初次发生此问题,已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雨水监测,已送检9月和10月的雨水进行监测;2.公司目前属于开业初期阶段,资金压力较大;3.根据第三方监测报告结果,公司雨水排口结果达标,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企业该有的社会责任。
经核实,该公司已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雨水监测,已送检9月和10月的雨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9月18日对该公司雨水排口取样监测结果达标。
针对以上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陈述申辩理由第1、3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此次问题为首次发现,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且根据监测结果,雨水排放口送检雨水均达标,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4点,主要为企业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58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58号)《送达回证》,10月24日《陈述申辩复核表》、9月1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52号)、《责改送达回证》、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10月19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景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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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