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6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3HQQT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林峰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桃花村
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运营,现场两条环保检测线在运行,正在进行车辆检验作业。经现场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发现该公司:环保1号线柴汽混合轻型检测线的轻型柴油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实为10.68米、汽油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实为6.88米;环保2号线柴油重型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实为10.47米,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1、4.2.4.2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机动车检验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八份、《影像资料》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完成相应整改,当天发现的问题,已于当天完成整改;2.市场竞争激烈、设备维护成本高、人力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变化和周边不定因素影响等,造成公司收入减少,经营亏损。综上两点,该公司申请减免此次行政处罚。
经核实,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9月19日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54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
针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完成相应整改的情况,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针对第2点:主要为企业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54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54号)》《送达回证》,10月18日《陈述申辩复核表》、9月1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54号)》、《责改送达回证》;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9月19日《整改报告》、10月16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因《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无对应裁量因子,参考近三年该类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金额,对该案件的处罚金额裁定为中限值,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475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02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54号要求改正;
(二)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0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54号)为准。
(二)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02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盛林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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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