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3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53577189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首锋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小李白村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8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微信举报投诉件“昆明市安宁市振兴路有污水直接排入河里”的问题进行现场排查。经核实,举报点为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DW002)。现场排查时发现,该排口有黄褐色的水正在外排,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随即对该雨水排放口(DW002)外排水进行现场取样。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4〕测158号),结果显示:该雨水排放口(DW002)化学需氧量超标2.89倍;磷酸盐(以P计)超标9.40倍;悬浮物超标16.5倍;pH值达标。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份《影像资料》一份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经核实,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44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同时积极配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针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50号)》《送达回证》、9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44号)》《责改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3个,裁量等级为4;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日排量(水):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30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8%,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414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886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44号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188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44号)为准。
(二)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1886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