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安宁工业园区配套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安宁工业园区第四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安宁工业园区配套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安宁工业园区第四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了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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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503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安宁工业园区配套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安宁工业园区第四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安生排复〔2024〕1号
| 2024年12月2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件: 安生排复〔2024〕1号 关于安宁工业园区配套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安宁工业园区第四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