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20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16:50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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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APJ85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敬

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社区新发小区3

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法》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010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运营,现场在进行汽车维修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该公司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未按照202371日实施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相关规定进行设置涉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法》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0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3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涉及危险废物数量:0.3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壹拾壹陆仟元整(116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116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完成相应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公司为小微企业,营业收入为亏损状态,后续会加大对本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按规范经营店铺

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63号)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经核实,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且为首次发现,在发现问题后已积极按照责令改正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陈述申辩内容主要为企业管理范畴,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62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62号)、《送达回证》、101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63号)以及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11日《整改报告》、116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处罚决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六项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相关规定落实危废暂存间管理维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识;

2.需对员工加强生态环境及环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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