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41号

发布时间:2024-12-06 11:10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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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DQW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继彬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金地自在城二期(配套市政道路)项目

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925凌晨接到群众投诉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金地自在城二期(配套市政道路)工地经常有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金地自在城二期(配套市政道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9250041分至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工程机器挖掘机场地进行平整,洒水车清扫路面,发电机进行发电照明和约20个工人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有噪声排放。经行政执法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查看,在该项目工地的北侧为金地自在城一期滇峰家园西南侧为山语锦苑小区,小区内有居民居住。

经查,该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施工作业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且此次夜间施工也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也没有将夜间施工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92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俩份,2024926《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核实,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59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目前该工程已结束。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56号)》《送达回证》、9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59号)》《责改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及《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9-59号要求改正

(二)对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49-59号)为准

(二)对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深圳市展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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