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43号

发布时间:2024-12-06 11:13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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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HMJO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永明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龙凤箐

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竣工环保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9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松坪龙树矿2号坑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该项目实际修复范围97.362亩,实际回填改性磷石膏71.52m3,实际堆填标高为1895m。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批复相关环保资料,发现该项目设计生态修复范围为33333.5m2(约50亩),回填量为32m3,回填标高为1875m。该公司松坪龙树矿2号坑生态修复项目的规模及修复范围均发生重大变更,但未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修复项目已于20231011日完成。该公司委托云南守则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宁市草铺龙树矿2号坑生态修复项目重大变更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云南守则工程评估〔202401号),该项目重大变更投资金额评估为103.8538万元该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2.该公司生态修复项目已于20231011日完成项目施工,并于202311月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完成自主验收。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批复相关环保资料发现:该公司安宁草铺磷矿区松坪龙树矿2号坑生态修复项目设计生态修复范围为33333.5m2(约50亩),回填量为32m3,回填标高为1875m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该项目实际修复范围97.362亩,实际回填改性磷石膏71.52m3,实际堆填标高为1895m,与该公司批复的《关于安宁草铺磷矿区松坪龙树矿2号坑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247号)内容中的规模及修复范围不一致即出具“本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项目基本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论,通过自主验收,并于2023124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报告公示。涉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9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四份、影像资料》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一)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二)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0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41020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联系有资质第三方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公司主要是推行磷石膏利用,无效益回报,前期投入资金大,经济困难;3.该项目属于安宁市试点工程,前期无案例参考,实施过程困难;4.吸取教训,加强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综上,该公司申请从轻或减轻此次行政处罚。

经核实,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要求重新办理项目重大变动环保手续,目前正按程序推进工作,计划在获得环评批复后按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验收

针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3点: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均需按环保要求建设,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故针对未重新报批环评项目的问题申请从轻或减轻不予采纳。但考虑该公司此项目为改性磷石膏回填矿坑的生态修复项目,确实没有相对成熟案例,且为磷石膏综合利用及矿山生态修复先行先试做出贡献,为有利于生态环保污染防治工作的项目,其环保竣工自主验收需基于环评批复内容进行,目前已按实际情况及时改正,已重新报批环评,待取得批复后重新按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验收,综合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4点,属于该经营部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57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0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57号)》《送达回证》;91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48号)》《责改送达回证》;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10日《整改报告》、1010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一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建设进程: 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二)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0项:“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伪造、篡改验收报告内容通过验收的,裁量等级为5;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贰拾伍万仟元整(256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259000.00元,减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6%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41440.00,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1756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按昆生环责改〔202409-48号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2175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309-48号)为准

(二)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21756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祥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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