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4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DDLF219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宝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九号厂房
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关于“年产10000吨农用膜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报告》(昆环评估信息报告〔2024〕15号)反映的相关情况,2024年11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建成农用地膜吹膜机一台、3LD2800三层共挤复合塑料地膜机一台及3LD3200三层共挤复合塑料地膜机一台,于2024年9月开始建设,2024年10月初完成以上设备建设安装,还未进行生产经营。该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11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三份、《影像资料》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合同约定于45天内完成,但由于第三方原因超时未完成,加之前期投入资金较多,目前经营存在困难。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经核实,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停止建设,正在进行环评手续审批工作,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已于9月20日收到其环评报告书,正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72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
针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一是针对该公司已建成设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均需按要求取得环保手续后方可建设并投产使用,即使已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办理环保手续,也需依法依规待批复后进行建设,故免予处罚申请不予采纳;二是该公司的运转模式及经营状况属于内部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5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在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三是综合考虑该公司5月已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办理环保手续,非主观故意逃避办理手续,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环保手续办理工作,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71号)、《送达回证》;11月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72号)、《责改送达回证》;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月5日《陈述申辩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第1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的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3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3%,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949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635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按昆生环责改〔2024〕09-72号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壹拾元整(635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09-72号)为准。
(二)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壹拾元整(635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汇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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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