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49号

发布时间:2024-12-19 16:3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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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普有华

身份证号码530***********041X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八街镇史家庄村53

普有华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与车木河水库管理员联合对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车木河水库进行现场巡查,在现场巡查时发现:普有华正在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钓鱼,用蚯蚓及小米作鱼饵,现场检查时普有华已钓到13条鲫鱼,约重1.5kg,现场已对13条活鲫鱼进行放生。经现场询问普有华得知,普有华于当日中午10:00开始垂钓,直到巡查人员发现后停止钓鱼,垂钓时间约3.5小时。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普有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普有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普有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普有华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核实,普有华已于巡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停止垂钓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77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之规定。结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监管及警示教育工作,通过案件审查会议讨论,对普有华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壹佰元整(1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普有华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普有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普有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普有华应按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普有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普有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普有华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普有华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普有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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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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