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25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UFRM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强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委会多衣者村黄黎坡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雨水排放口污染因子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日(除总磷为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其他因子均为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至今未按照规定对DW001(雨水排放口)进行自行监测。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四份、《影像资料》一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裁量等级为4;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9-65号要求改正;
(二)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或免于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已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雨水监测,已送检10月的雨水进行监测,根据第三方监测报告结果,公司雨水排口结果达标,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申请免予处罚;3.企业经营困难。
经核实,该公司已于年初与云南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环保管家的业务合同,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雨水监测,根据第三方监测报告结果,公司雨水排口结果达标。
针对以上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陈述申辩理由第1、2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此次问题为首次发现,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且根据监测结果,雨水排放口送检雨水均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主要为企业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72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72号)《送达回证》,12月5日《陈述申辩复核表》、10月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65号)、《责改送达回证》;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月5日《陈述申辩书》、云南环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雨水送样检测报告》(YNHP24101509)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做好环保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强化环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2.需对员工加强生态环境及环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3.对受委托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对第三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一包了之”,不管不问;
4.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