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4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81274487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栗娴珠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
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育罐沥青烟无组织外逸明显。经现场调查,发育罐正在加热,加热温度约为140℃,发育罐呼吸口与沥青烟回收管道未连接,存在明显缝隙,大量沥青烟从发育罐呼吸口缝隙无组织外逸,发育罐区有明显异味。经查,该公司发育罐呼吸口与沥青烟回收管道前期为连接状态,后因维护不及时导致未连接。
根据《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万吨沥青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第44页:“本项目发育罐设有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管道直接与呼吸口口对口对接,废气不会散逸到空气中,沥青烟经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由风量为60000m3/h的引风机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的内容显示:该公司发育罐设有废气收集装置,其废气收集装置要求收集管道直接与呼吸口口对口对接,但本案中该公司的发育罐呼吸口与收集管道间未直接连接,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目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申请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经核实,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该公司《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万吨沥青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表》将收集管道直接与呼吸口口对口对接进行整改,目前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61号)》整改要求进行改正。
针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该公司已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61号)》《送达回证》、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61号)》《责改送达回证》,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个性因子: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石油冶炼、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裁量等级为4;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1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8%,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58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542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254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61号)为准。
(二)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254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瑞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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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