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52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013589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桂官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滴水箐
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正在使用加压锅炉灰的罐车向矿粉筒内填装锅炉粉灰,锅炉粉灰为易产生粉尘物料,矿粉筒排气口未密封,加压过程中大量锅炉灰灰尘从排气口无组织逸出,扬尘明显。该公司《20万吨/年矿渣微粉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2页、26页均显示:物料装卸、上料、运输过程的防治措施为:物料的处理、运输、装卸、贮存过程进行封闭;物料均入仓堆放,装卸车设置在仓内。
该公司未采取密闭、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份,2024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80号)》《送达回证》、1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78号)》《责改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15项:“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78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78号)为准。
(二)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闽滇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