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51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11:19 浏览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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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云耀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L09978745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玉林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白土村

安宁云耀冶炼厂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1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该厂在线监控设施发现,该厂钛渣电炉有组织排放口1#电炉除尘设施排放口(DA00120241月至202411月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累计值为4.428506t2#电炉除尘设施排放口(DA00220241月至202411月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累计值为5.689419t,该厂20241月至11月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共10.117925t。经查阅该厂《排污许可证》内容显示:该厂二氧化硫(SO2)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824t/年,但该厂20241月至11月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限值1.824t/年的4.547倍(454.7%)。该厂涉嫌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112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份、《影像资料》一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云耀冶炼厂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云耀冶炼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云耀冶炼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安宁云耀冶炼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20241216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严格履行环保方面主体责任;2.并非主观故意,初次违法;3.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响应环保政策,目前已对接第三方进行后期评价,重新核定排污总量;4.罚款数额较高,难以承受。

经核实,安宁云耀冶炼厂已根据现目前实际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年排放总量,目前该工作正在推进中

对安宁云耀冶炼厂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3点:针对该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数量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即使排污单位有一定历史原因,造成现与目前实际生产有分歧,也需依法依规生产和排放污染物,但考虑该厂已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按现目前实际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积极对接进行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的变更,同时积极配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综合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4点,属于该经营部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74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74号)》《送达回证》;11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82号)》《责改送达回证》;安宁云耀冶炼厂1216日《陈述申辩》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水、气):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超总量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53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与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253000.00元,减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48070.00,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0493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云耀冶炼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82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2049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云耀冶炼厂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环责改20249-82号)为准

(二)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20493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云耀冶炼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云耀冶炼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宁云耀冶炼厂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云耀冶炼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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