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9-53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16:39 浏览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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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2743494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锟

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平地哨村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2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车辆检测工作,经查阅该公司后台数据,发现该公司不同品牌、不同车牌号的车辆CAL ID相同,共计6车次检测报告(车牌云AL6K02,报告编号为:">530181472409191346130015、车牌云A6QJ90,报告编号为:">530181062410301646366201、车牌云A099K2,报告编号为:">530181472409191359300012、车牌云A0YY22,报告编号为:">530181062410161416535728、车牌云AZ57E1,报告编号为:">530181472409181504380008、车牌云AG1105,报告编号为:">530181472409241323440011) CAL ID均为:23067LMN0P8345TU,CVN均为:D3D45056,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台OBDⅡ型屏蔽器。经查,该公司是通过使用OBD屏蔽器与OBD检测仪连接,OBD检测仪无法读取送检车辆信息,导致使用相同屏蔽器的检测车辆CAL IDCVN相同,上述6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十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12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1217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主动上交屏蔽器,并联系前期出具虚假报告的车主免费再次检测;2.企业经营困难;3.整改态度积极涉及检测车辆较少,申请减免。

经核实,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按昆生环责改〔202409-84号要求改正。

针对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3点: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行为已涉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故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但考虑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综合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属于该经营部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87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9-87号)》《送达回证》;121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84号)》《责改送达回证》;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217日《陈述申辩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00)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109000.00元,减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8%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8720.00,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028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捌拾元整(100280.00)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84号)为准

(二)对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捌拾元整(100280.00)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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