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9-12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10:34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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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胡洁静                                    

身份证号:">533***********2329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乌木龙彝族乡炭山村委会大寨组

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制度一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胡洁静负有行政责任,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6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已建成3台印刷机(1台五色印刷机、2Q12联动线印刷机)、2台单片式伺服半自动钉箱机,印刷生产线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查,该经营部于20241月开始建设,于20243月投入生产,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胡洁静负有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62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七份、影像资料一份提取书证材料;625《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一)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涉嫌“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胡洁静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胡洁静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安宁市海成纸箱经营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胡洁静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8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胡洁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胡洁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胡洁静以该经营部名义2024821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减免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企业负责人胡洁静入职时间不长,对环保政策不熟悉。

经核实,胡洁静于20244月入职该经营部,前期负责人因厂区从呈贡区搬迁至安宁后已离职。

针对以上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经营部已停产,目前已由租赁方收回场地后按要求办理并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8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43号)》《送达回证》;6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25号)》《责改送达回证》;7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对安宁粤商产业园装配式建筑产品智能包装生产线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436号)》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胡洁静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胡洁静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胡洁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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