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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安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宁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15:2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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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局属相关科室、中心:

为规范、高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4〕7号)精神要求,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安宁市财政局制定了《安宁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安宁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安宁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实施推广应用创新。探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三)提高风险防控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补贴机具推用环节监督管理。

(四)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1个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一)常规机具。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二)农机创新产品。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的需求,对农业发展所需和适用性强的机具,通过征集建议,积极上报专项鉴定,力争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以省级通知为准。

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购机,机具补贴标准以购机补贴系统实时补贴额度为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实施范围与资金使用

实施范围为全市9个街道办事处。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下达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进度。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按规定制定并发布安宁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全面公开本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含)的,须由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市级、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单机补贴额低于800元(含)、近2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单机补贴额高于800元的逐台核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

(四)审验公示信息。市级、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村级或补贴申请受理点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在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州(市)提级发放。县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州(市)级提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州(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根据农业生产需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规定,可优先录入、优先兑付指定的有关品目(或档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

(六)组织抽查。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农财科、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及各街道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需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行政一把手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农机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等相关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街道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兑付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要按年度规范公告近三年市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3),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部、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咨询:0871-68699171

市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0871-68699104

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71-68696354

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1-68682575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年安宁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3.202年安宁市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