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9-01号

发布时间:2025-01-22 16:4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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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9211095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增祥

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读书铺火龙村

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0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食药品包装制品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食药品包装制品建设项目已于2022111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食药品包装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安生环复〔202286号),批复中第三条已明确:“投入生产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使用,但该项目至今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该公司涉嫌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10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份,20241029《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贰拾肆万陆仟元整(246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初步决定:

(一)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74号要求改正;

(二)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24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12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为小微企业,规模较小;2.公司生产原料为食品级材料,有《生产许可证》;3.公司生产用水不外排、废气经专业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已取得环保手续,按要求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配套工程,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发现问题后及时开展环保验收工作,已于202411月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监测结果均达标。

经核实,该公司已于2022830日与云南天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合同》,非主观故意拖延验收工作,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整改,于202411月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116日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该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根据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121日《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CHB2500317)结果:该公司非甲烷总烃实测值为2.19mg/m³,参考《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为100mg/m³,符合排放标准。经查,该公司自建设以来未收到过生态环境领域投诉举报。

针对以上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陈述申辩理由第12点:主要为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9-82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此次问题为首次发现,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且根据该公司食药品包装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内监测结果及执法监测结果,该公司排放污染物达标,同时未收到过对该企业的环境投诉或超标排放等情况反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12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听)字〔20249-82号)《送达回证》,202512日《陈述申辩复核表》,102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74号)、《责改送达回证》;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2512日《陈述申辩书》、202411食药品包装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121日《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CHB2500317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处罚决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做好环保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强化环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2.需对员工加强生态环境及环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3.对受委托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第三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一包了之”,不管不问;                                                                        

4.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祥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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