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01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KB3XY2U
经营者:张怀存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大李白村
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工业固废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妥乐村民小组吹打龙场地填埋有磷石膏。经溯源,此处填埋的磷石膏为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4月份将未经改性的磷石膏约400余吨擅自倾倒在该场地。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与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张怀存到位于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妥乐村民小组吹打龙场地指认倾倒现场。该场地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已于2024年11月21日将倾倒填埋的磷石膏清理至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堍杉村杨兴庄的“安宁市易门箐铁矿矿山生态修复配套100万吨/年磷石膏干法改性项目”,该项目有相关环保手续,磷石膏通过该项目干法改性后用于矿山生态修复。
经核实,该经营部向位于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妥乐村民小组吹打龙场地倾倒磷石膏约428.47吨,违法所得21421元,清理妥乐村民小组吹打龙场地处置费用共计23677.5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四份及提取书证材料;2024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1月22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关于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申请理由主要有:1.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积极配合调查;2.及时对堆放的磷石膏进行清理,并交由有资质方进行处置;3.受行业经济影响,公司经营困难;4.已吸取教训,提升企业环保意识,申请减免处罚。
经核实,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已及时对堆放的磷石膏进行清理并交由有资质方进行处置,已按昆生环责改〔2024〕09-80号要求改正。
针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4点:该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属于该经营部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02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9-02号)、《送达回证》;11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09-80号)《责改送达回证》;2024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整改处置相关材料;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2025年1月22日《关于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个体经营户,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2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0%,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12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08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4〕09-80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佰元整(100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壹元整(21421.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80号)为准。
(二)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佰元整(1008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壹元整(21421.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顺飞建材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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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