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02号

发布时间:2025-03-03 16: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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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BM89KR3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云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时代正兴商贸城二期B121号商铺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1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环保检验(测)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ASM5025工况检测要求内容:快速检查工况10s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排放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排放检测结束,输出检测结果报告;否则应继续进行完成整个ASM5025工况的要求进行检测,具体情况为:该公司2024108日至20241030日期间检测的58辆车(具体见附件)在使用快速检查工况检测10s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仍有大于排放限值50%的情况下,本应继续检测,但并未继续进行完成整个ASM5025工况出具结论为测试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报告情况。经调查,该公司于2024101日更换上传平台后使用以上快速工况法,于20241031日对新系统调试后取消使用快速工况检测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12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份、影像资料一份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0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七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元整(4640.00元)。

(二)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81号)为准。

(二)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肆拾元整(464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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