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9-0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0975842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时营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江浸厂村
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辊道窑和干燥塔废气排口开展执法性监测,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月1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5〕测002号)结果显示:干燥塔废气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2mg/m3,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50mg/m3,此次监测结果超标0.04倍,其余指标均达标;辊道窑废气排口监测结果均达标。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12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六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初步决定:
(一)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2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脱硫塔的片碱进行更换,提高二氧化硫的利用率,从1月4日到1月12日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所有数值均达标。2、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定期对片碱进行检查和更换,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条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对在线设备校正。3、属小型企业,人工成本高,经济环境差企业经营困难。
经核实,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已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01号)》要求进行整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2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5〕测021号)结果显示:干燥塔废气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标。
针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整改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当天完成整改,且整改后在线监测数据及复测结果均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04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01号)》《责改送达回证》、2025年2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9-04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2月19日《监测报告》(安环监〔2025〕测021号)、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2025年2月28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五项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本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环保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强化环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严禁出现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情况;
2.需对员工加强生态环境及环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3.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工作,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