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0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L3TRY4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云红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景路
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2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运营中,现场在进行车辆检测。经查阅该公司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9月份出具的报告中有19份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牌号的车辆CAL ID、CVN相同的问题。经查,该公司是通过使用OBD屏蔽器与OBD检测仪连接,使检测仪只能读取OBD屏蔽器信息,导致使用相同屏蔽器的检测车辆CAL ID、CVN相同,该19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为虚假报告,该公司轻型汽油、柴油车环保检测费用均为80元/辆,以上19车次共合计收取环保检测费用1520元。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六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6日和2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上交OBD屏蔽器,当场销毁,保证后续不会在使用OBD屏蔽器;2.对19辆虚假报告车主发出通知,要求这19辆使用了OBD屏蔽器的车辆进行复检。3.无主观故意意图,且在调查时积极配合,提供生态环保部门未掌握情况,具备立功表现,而且检测站属小型企业,人工成本高,经济环境差企业经营困难。
针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点,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及时销毁OBD作弊器并协调进行车辆复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该公司虽提出无主观故意意图,但无有力证据证明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实施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确实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但均为基于本案事实进行配合调查,并未提供新的生态环保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不符合立功表现的情形。针对公司经营状态,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03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按实际情况选取了较低的等级,故此条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89号)》《责改送达回证》、2025年2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03号)》《送达回证》;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2月26日《陈述申辩书》和2月28日《陈述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七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99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01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云南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52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9-89号)为准。
(二)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5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致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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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