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5〕9-01号

发布时间:2025-03-17 16:30 浏览次数:0
字号:[ ]


当事人名称: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8HYRU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林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白塔村委会

20243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现场已建设有搅拌机和皮带运输机。厂区堆放约3000吨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经查,该磷石膏水泥缓凝剂为该公司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利用磷石膏和电石渣经混合搅拌后生产出的产品,该公司目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7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9-20),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停止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按昆生环责改〔202409-10号要求限期改正,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二)对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并于2024723日送达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现履行期限届满,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

2. 因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87日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故还需缴纳超期滞纳金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

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督促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安宁九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对该催告有异议,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范蕾蕾 李正华 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