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每季度分配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提高保障房工作的效率与公平性,根据《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安政办〔2013〕5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06〕75号)《安宁市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每季度分配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开展当季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具体的申请受理时间段为每季度首月1日至中旬15日,通过“三审三公示”进行,选房配租等分配环节将在当季度末月完成。
二、申请条件及流程
社区、村委会领申请表(每季度首月1至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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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每季度首月15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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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委会基层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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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委会初审、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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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复审、公示(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提交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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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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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房源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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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申请人抽签、签订保障租赁合同、物管合同、入住(每季度末月完成)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从2014年起实行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行“两房并轨”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申请人所在社区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实填写房产信息,由各部门后续核实。
5.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业人员收入证明、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离退休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6.低保证复印件。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户口,家庭人口享受低保人数在两人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根据《关于调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通知》(昆建通〔2024〕34号)文件,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990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扶养关系。
6.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离婚满5年后经申请视情况酌情分配。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分配的情况
1.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不满5年的。
2.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造成住房困难的。
3.未婚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配偶一方为企业在职职工,已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5.有赡养关系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6.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过渡费、补偿费的。
7.患有精神病的原则上不予分配。
8.非城镇户口不予分配。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实填写房产信息,由各部门后续核实。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核实出具并提供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核实证明;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并提供退休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6.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新参保花名册》;进城务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安宁户籍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含一年);
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根据《昆建规【2020】1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5.工作地点为安宁市市域范围内。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根据《关于调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通知》(昆建通〔2024〕34号)文件,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980 元/月。
(四)社会保险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申请的情况
1.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
2.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廉租住房补贴的;
4.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5.在安宁市有私有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25平方米的;
6.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7.患有精神病的;
8.无租金支付能力的;
9.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无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
10.人均月收入高于3980元/月;
11.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所有需要查询的材料不再统一推送查询,是由申请人按时限内查询,查询完成后连同申请表交到所属社区村委会。
三、分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每季度分配采用公开抽顺序号选房与轮候相结合的方式,终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通过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选房的顺序号,根据选房结果,现场订房,并向申请人发放《分房结果确认通知书》,选房结果不得更改。如果房源小余符合人数,未分配到房源的人员进入轮候阶段。配租结束后将配租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果通过终审公示进入选房阶段弃权的人员,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核查,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列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租赁房屋。
3.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如有政策调整,将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