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执罚〔2025〕19号)
伍某柱:
你于2025年3月27日凌晨,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草铺街道办事处王家滩后山龙潭箐处附近参与盗采磷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第一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并处5000元(含)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新区宁湖大厦21楼2108室
联系电话: 0871—68693060
二0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