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5〕41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取用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8 15:0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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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柳树村委会白土村,取水方式为水泵,取水坐标为东经102°21′,北纬24°56′取水地点位于草铺街道柳树村委会白土村附近九龙河右岸,取螳螂川左岸支流九龙河地表水(含草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富钙等,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申请取水量28.92m3/a,许可取水量28.92m3/a

二、根据《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主要结论,本项目申请取水量28.92m3/a,采用水量平衡原理估算,设计年2030年来水条件下,扣除下游生态水量、上游耗水、下游农灌用水后可利用水量为713m3,在取水设施正常且按水泵设计抽水能力的条件下,采用逐月水量平衡计算,设计年203090%供水保证率可供水量为28.92m3/a,区域可供水量能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三、根据《报告书》中云南地勘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YNDKJL-3-32号),其水环境质量现状总体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超标项为TP(总磷)、粪大肠菌群除外,但可满足本项目用水需求。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正常工况下,项目运行期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设置有容积1513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其截排水系统相对完善,同时设置有1800m3的应急池,非正常工况下,可减少外排量,可大为降低水污染风险,遭遇暴雨时退水影响不大。不设置排污口。

五、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在各主要用水单元应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同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条件取水,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你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七、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八、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项目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九、请你单位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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