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06号

发布时间:2025-05-24 16:0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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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0950450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丽

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

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42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人防门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报告》(昆环评估信息报告〔20259号)。

20254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人防门生产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时,该项目设备数控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车床、铣床、钻床、行车、振动平台、切割机、焊机等均已安装完成,现场未生产。经查,该公司租用云南轶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人防门生产项目,202481日开工建设,2025110 日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云南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1月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报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已取得评估意见,未取得环评批复,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41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20255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5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建设,未进行生产,无污染物产生,未产生实际环境危害后果;2.已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编制环评报告,已于2025414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3.加强内部管理,已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环保法律专项培训,建立建设项目合规审核机制。

经核实,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建设,正按程序推进环评手续审批工作。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5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08号)、《送达回证》;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202558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点: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已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是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公司目前已开工建设并安装完成部分设备,已造成“未批先建”的既定事实,可能出现现有的建设内容与后期审批内容不符的情况,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展建设,无有力证据证明对环境影响度轻微或无影响,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属于该公司管理范畴,且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08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的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06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06号)为准。

(二)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博庆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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