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拟审批《云南放卫达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云南放卫达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云南放卫达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安宁市太平新城桥钢路5号云南华楚汽配玻璃物流城 B14栋4层,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34′9.199″,北纬24°57′43.228″。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云南放卫达检测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租用安宁市太平新城桥钢路5号云南华楚汽配玻璃物流城 B14栋4层进行建设,项目租用建筑面积约为922.54m2,经装修后建设实验室中心,用于检测工作。建成后对外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价,主要包括洁净度检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微生物、噪声、生活饮用水几大类,共109项检测能力,项目设计最大检测量8480批次/年。本项目不涉及放射性/辐射、同位素和转基因实验。
二、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装修废气。
项目施工主要是在室内进行,施工扬尘及装修废气的影响主要在项目室内。施工扬尘呈无组织排放,产生量不大,采取施工期间关闭门窗施工、设置橡胶软管、防尘布等,及时清扫地面并洒水降尘等措施后,施工扬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装修废气主要是装修材料产生的甲醛等有机废气,但项目装修内容较少,废气产生量少并尽量采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完成后保持室内通风并摆放吊兰等植物进行净化等措施治理后,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二)废水:项目施工人员约为1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产生的冲厕废水依托该楼栋内已有的管网接入华楚汽配玻璃物流城自建中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施工主要以人工为主,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铁锹、砂浆桶等设施的清洗废水和施工人员洗手废水,产生量较小,环评要求项目使用废水收集桶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对项目区水环境影响较小。
(三)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噪声和运输车辆的交通噪声。一般为间歇性噪声,噪声源强均在85~90dB(A)之间。
为减缓施工噪声的影响,本环评提出如下措施:
①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避免因设备故障产 生高噪声的现象;
②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合理布局施工设备,尽量避免多台施工设备同时施工,对高噪声施工设备安装减震垫;
③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午间(12:00~14:00)、夜间(22:00~06:00)以及节假日和中高考期间施工,在施工期间张贴公告,并向周围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④项目施工主要是在室内进行,墙体以及关闭门窗施工对噪声有一定的阻隔衰减作用;
⑤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施工过程搬运物件必须轻拿轻放, 严禁抛掷物件而造成噪声。
项目施工噪声影响随着施工结束而消失,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体废弃物:①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堆存处置。
②废包装材料能回收部分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集中收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③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有机气体、无机气体、微生物气溶胶及异味。项目产生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甲醛、酚类、二硫化碳经通风橱及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内径0.3m、高29m)排放。无机废气盐酸雾、硫酸雾、硝酸雾(以NOx表征)通过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后经DA002排气筒(内径0.4m、高29m)排放。
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甲醛、酚类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标准,二硫化碳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 2 新改扩建有组织排放标准。即:非甲烷总烃≤120mg/m3,≤49.4kg/h;甲苯≤40mg/m3,≤16.72kg/h;酚类≤100mg/m3,≤0.539kg/h;甲醛≤25mg/m3,≤1.303kg/h;甲醇≤190mg/m3,≤29.96kg/h;二硫化碳≤6.1kg/h。
DA002排气筒排放的盐酸雾、硫酸雾、硝酸雾(以NOx表征)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标准,硫酸雾≤45mg/m3,≤8.18kg/h;NOx≤240mg/m3,≤4.09kg/h;HCl≤100mg/m3,≤1.303kg/h。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无组织有机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的要求,即:非甲烷总烃≤10mg/m3(监控点处1m平均浓度值),非甲烷总烃≤3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硫酸雾、盐酸雾、硝酸雾(以NOx表征)、甲苯、甲醇、甲醛、酚类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硫酸雾≤1.2mg/m3;NOx≤0.12mg/m3;HCl≤0.20mg/m3;甲苯≤2.4mg/m3;酚类≤0.08mg/m3;甲醛≤0.2mg/m3;甲醇≤12μg/m3。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中表 1 排放标准限值,即:二硫化碳≤3.0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项目本身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为减小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项目针对实验室废气设置了针对性处置措施,在采取措施后,废气中各污染因子均可达标排放,排放浓度低,排放量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综上分析,项目运营期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二)废水
项目生产的废水主要为办公废水、地面及操作台台面清洁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排水及实验高温灭菌废水。项目不为员工提供食宿,设置水冲厕,实验服清洁外委。
项目运营期实验器皿第一、二道清洗废水、实验过程中含有机、酸碱、重金属等溶剂的废液及含重金属剩余水样作为危废处理,单独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置。实验器皿第二道以后清洗废水经中和沉淀池预处理后,再同工作人员办公污水、纯水制备浓排水、剩余一般常规水样、高温灭菌废水、地面及操作台台面清洁废水等一并进入楼栋下化粪池处理,依托华楚汽配玻璃物流城中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三)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噪声,主要设备包括通风橱、风机等,均为小型设备。在采取了减噪、降噪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处昼间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一般固体废物有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送检未进行实验的多余样品及未沾染废弃一次性帽子、口罩及手套同生活垃圾一起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废包装品、破碎玻璃分类处理,可回收部分卖给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理。废培养基经统一收集并进行灭活处理后,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理。净水机废活性炭、滤芯及过滤膜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理。
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包括(实验检验废液、实验器皿第一、二道清洗废水)经废液收集桶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清运处置。(废化学试剂、有毒有害包装废物、剩余含重金属水样、中和沉淀池污泥、废活性炭、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废吸附剂、废紫外灯管、高效过滤器废滤芯)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
(五)地下水、土壤
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及试剂室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m 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0-7 cm/s),或至少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 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六)环境风险
1、配备管理人员,对试剂贮存室的试剂分类存放,按实验需求定量领取试剂,避免试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实验废液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减少在危废间的存量。2、实验员必须经过专职培训后方能上岗,做到操作规范。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分析室,确保分析室环境管理的规范性。3、危险废物设置明显标识。实验废液收集桶底部设置储漏盘,防止泄漏。危险废物暂存时,应做到防雨、防风、防渗漏、防流失,杜绝环境污染。4、按照消防部门要求设置防火设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时或发生火灾时, 根据性状及时采取吸收、清洁、 稀释、中和、喷淋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5、分析室内建立动火制度,严防火灾发生。发生火灾时及时扑灭初期火灾,不能自控时,请求社会力量支援。发生事故时,对产生的消防废水进行堵截、收集处理, 防止外溢污染环境。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及时应对环境风险事故。事故结束后,应消除环境影响。6、发生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收集措施,用酸碱中和或根据化学物质性状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除物质的危害性。检验室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收集用铲子、容器、吸附设施等。7 、禁止人为向下水道倾倒化学试剂,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8、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清运处置。
四、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已依法开展公众参与。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云南放卫达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六、反馈方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mail:anhbj@126.com
电话:(0871)68782165,6869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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