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安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全覆盖 全链条、全流程”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各企业: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质效,现将《安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全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安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全覆盖、
全链条、全流程”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强化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合规操作观念,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紧盯我市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危险作业及持证上岗等方面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消除措施,严厉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三岗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质效,有效遏制因教育培训不到位和习惯性违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44号);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0号);
6.《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号);
8.《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
9.《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62号);
10.《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三、“全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管理责任清单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1.隐患问题分析:
(1)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不满足要求等情况。
(2)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存在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网络培训代替实操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培训过程管控不严等情况,未落实“刷脸”考勤签到签退,未进行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
(3)未建立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
(4)未主动公开有关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逐级报备,超出安全生产培训业务范围开展培训,超标准收取培训费。
(5)违规招揽不符合条件外省籍学员开展培训取证,协助外省籍学员获取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材料;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与安全培训经纪公司或经纪代理人勾结以“倒卖”学员为主牟利、扰乱培训市场。
2.整改消除措施:
(1)严格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及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有关规定,落实培训制度、培训场所、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培训教学、线上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配备、培训档案等全过程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自查自改,持续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不断提升内部建设和培训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培训教学主体责任。
(2)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加强培训质量过程管控,严格线上线下教学管理、学员考勤管理等。使用的网络培训平台须具备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相应功能,网络培训学时要明确在大纲规定学时的占比,相应课程须符合培训大纲要求;严禁以网络培训代替线下的特种作业实操培训。
(3)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规范建立培训档案,落实学员培训档案“一期一档”管理、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录像并归档;严禁制造假考勤、假合格资料、假档案。
(4)主动公开培训费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过程透明、合理、合法,严禁变相收费、乱收费;严禁“包过”“速成”“快速取证”等虚假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培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5)及时逐级报备培训计划,严格履行对报名学员资格条件的审查义务。
(6)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宁市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列入应急管理部门年度执法检查对象,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通过审查培训档案、查阅台账资料、现场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淘汰一批不再具备培训基本条件且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3.监管责任单位: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4.主体责任单位:安宁市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安全生产考试点
1.隐患问题分析:
(1)无独立法人资格,考试职能与安全培训职能交叉,考培不分。
(2)管理制度不健全;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设备不符合考试点建设要求,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场设备,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未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未制定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未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4)考试秩序不规范,未按照公布的考试计划实施考试。
(5)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考不严,纵容、参与甚至组织考生作弊,考场秩序混乱,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音录像监控、归档。
(6)定向抽取考题或私自调整考题抽取概率、考题范围、难度,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考试数据等。
(7)考试管理档案不规范,未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考试档案缺少考试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记录等。
2.整改消除措施:
(1)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2)严格对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0号)以及《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考务工作人员,建设办公及考试场所,配置满足要求的计算机、实操考试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应急设备设施等。
(3)适时组织考务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考务队伍素质和考核水平,选用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安全文化素质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
(4)按照考试计划在考试前做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准备与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安全可靠。严格依法依规按照考试计划实施考试。
(5)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
(6)严禁定向抽取考题或私自调整考题的抽取概率,严禁窃取、遗失或者泄露试题及答案,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数据。
(7)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加强对监考人员、考评员和平台系统管理员的管理,对线下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监控、存档。对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生,视情节当场给予警告、责令退考、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等处理;监考人员、考评员和平台系统管理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等处理。
(8)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监管权限,把考试点纳入执法检查内容,采取现场检查、追溯倒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点的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考试点对照考试点建设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深刻吸取考试点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高标准高质量做好考试服务工作。
3.监管责任单位: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主体责任单位:安宁市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点。
(三)生产经营单位
1.隐患问题分析: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4)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未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岗后重新上岗、调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8)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9)安排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整改消除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加强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整改相关问题。
(3)充分保障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4)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5)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充分了解、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规范开展离岗重新上岗、调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按规定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培训。
(8)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指定人员负责特种作业有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开展特种作业。
(9)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监管责任单位: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4.主体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四)“三岗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1.隐患问题分析: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未定期进行复训。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未定期进行复训。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未持证上岗作业,或持过期证件上岗作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购买、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与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整改消除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强化职责履行,规范组织、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并规范建立档案。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0号)重新参加安全作业培训。
(6)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严格落实“三岗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三岗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监管责任单位: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4.主体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全力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全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管理责任清单,及时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以更高标准、更高要求严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源头关。将“三全”管理实施方案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
(二)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依法依规处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监管责任。
(三)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通过宣贯活动、专题培训、日常检查和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典型经验,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抓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风险隐患防控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发现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电话等方式报送线索。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线索核查,对核查属实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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