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许〔2025〕70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取用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许可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年产3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工程项目位于县街街道办事处甸东村小高山的普渡河(螳螂川)左支流鸣矣河的右岸缓坡地带,取水方式泵提,取水地点位于甸东村附近鸣矣河右岸灌渠龙潭沟的右岸,取水坐标为东经102°26′,北纬24°49′,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主要用于混凝土搅拌、搅拌机清洗、车辆清洗、厂区降尘等,取水类型为地表水,申请取水量6.758万m3/a,许可取水量为6.758万m3/a。
二、根据《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年产3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主要结论,本项目申请取水量6.758万m3/a。采用简单水量平衡原理估算,即在90%来水条件下,扣除取水口以上生活及工业和灌溉供耗水量,预留取水口以下农业灌溉用水量及生态水量后可利用水量为2294万m3。在灌渠龙潭沟、取水设施正常且按水泵抽水能力的条件下,采用逐月水量平衡计算2030年p=90%可供水量5.647万m3,缺水量为1.111万m3,枯季缺水。建议建设单位扩建蓄水池,解决枯水年枯水季取水不足的问题。
三、根据《报告表》中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报告(编号:科监字﹝2024﹞-143号),其水环境质量不稳定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但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满足本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四、根据《报告表》结论,正常工况下,项目运行期生产年退水量0.563万m3,退水经过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非正常工况下,退水通过厂区外围已建的相对完善的截排水沟以及厂区西北侧已建成的750m3雨水收集池,可减少外排量降低水污染风险。本项目不设排污口。
五、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准确、可靠;建立取用水台账,加强取用水管理。如取水计量设施不可靠或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并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单位应加强对取水水质的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
七、你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安宁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当报经安宁市水务局批准。如因特殊原因暂停取水的,应按时向安宁市水务局办理报停。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决定自行失效。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及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九、请你单位加强取水、输水工程管理,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项目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权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本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进行日常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安宁市水务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