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08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5188848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卫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前所村
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系统发现:该公司隧道窑废气排口数据2025年4月26日19时至2025年4月30日11时期间,存在氮氧化物折算71个小时值为恒值0mg/m³的情况,18个小时处于较低值,最大值为0.002308mg/m³,该期间工况显示正常,正常生产。经核实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在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运行不正常,此外,该公司因市场原因,不能正常连续生产,未达到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条件,目前暂未完成调试、验收等工作。该公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5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三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1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3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11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1号)为准。
(二)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明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