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09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CBEPQHS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晓娟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嵩华路2号
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固体废物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4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接到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电话反映: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红星农场场地上擅自倾倒有大量磷石膏,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展开调查,经查,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红星农场场地上擅自倾倒的磷石膏是由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从晋宁区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公司厂内拉运倾倒至此,该场地倾倒有未经改性的磷石膏约900吨。经进一步调查,该经营部还分别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融路999号云南财经大学对面空地上倾倒有未经改性的磷石膏约1500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北桥村杜林的木材加工厂内山箐沟倾倒有未经改性的磷石膏约700吨。倾倒地点现场均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均用新鲜土进行翻盖。
经查,该经营部与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公司双方口头约定,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公司将磷石膏交由该经营部销售至该经营部自行联系的水泥厂,因该经营部擅自将磷石膏违法倾倒,故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公司拒绝支付费用。该未经改性的磷石膏属于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经营部于2025年3月24日至4月15日期间从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公司拉运的未经改性的磷石膏60余车,该经营部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问题。
该经营部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于2025年5月23日开始组织人员对倾倒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红星农场、财经大学对面工地空地上及安宁市连然街道北桥村杜林的木材加工厂内山箐沟的未经改性的磷石膏进行清理,截止2025年6月14日已全部完成清理,共计清理3158吨,全部清理运至晋宁区云南安海成信息咨询公司厂内,挖机费用人民币14040元,车辆运输费用人民币33500元,共计清运处置费用人民币47540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5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6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6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 ...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16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6号)为准。
(二)对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晓娟运输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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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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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