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D75DC06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德珍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云南交通技师学院东200米(宁湖路南附1号)
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固体废物处理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13日0时37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马明安村有人倾倒磷石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即刻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台挖机和一台装载机正在拌合磷石膏和红土,现场堆有磷石膏,部分磷石膏已与红土拌合。经溯源查实,此处倾倒的磷石膏来源为云南吉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改性后的磷石膏,云南吉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州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有改性磷石膏购销合同,同时与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签订有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须将运输货物安全及时配送货物至收货地方(昆州建设集团公司安宁太平项目工地),但该经营部在2025年5月11日—13日期间未按协议约定运输,擅自将850.02吨改性磷石膏倾倒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马明安村土地,存在违法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6日,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到现场指认违法倾倒现场,该经营部根据天气情况,分别于2025年5月29日、30日及6月7日对擅自倾倒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马明安村土地上的改性磷石膏进行了清理,并运回至云南吉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理共921.41吨,处置费用共计14578.33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5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份;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2025年5月16日云南吉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202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份;2025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四份;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2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对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12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2号)为准。
(二)对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洺宇运输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