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1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UFRM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思邑村委会黄黎坡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污染物超总量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异常。2025年5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干燥冷却废气排放口,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颗粒物排放量累计值为0.827t,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颗粒物年排放量限值(0.394t/a)。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8月4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2025年9月4日召开听证。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及现场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提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申请理由主要有:1.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直接采用“企业在线监测系统(CEMS)”导出的数据,认定该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为0.827t的数据是错误的;2.该公司颗粒物排放超标,监管部门没有起到提醒预警的义务,存在监管失职的行为;3.该公司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已积极整改;4.对该公司处罚24万,处罚金额过高,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理原则、罚过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申请减免处罚。
经核实,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昆生环责改〔2025〕9-13号要求改正。
针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听证申请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该数据已经企业负责人及运维人员确认过,该数据是工况正常下的排放的有效数据,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说明该数据是工况正常下排放的有效数据。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属于该经营部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该企业已配备有环保专管员,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填报中,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运维工作中,颗粒物排放总量超标情况已知晓清楚,企业未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4点,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数量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即使排污单位有一定历史原因,造成现与目前实际生产有分歧,也需依法依规生产和排放污染物,但考虑该公司已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按照目前实际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积极对接进行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的变更,同时配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综合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9-16号)、《送达回证》;5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3号)《责改送达回证》;2025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及《陈述申辩书》《听证申请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一)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超总量:日总量100%以上或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整(24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6%,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84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016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13号要求改正;
(二)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20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3号)为准。
(二)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201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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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