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3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云耀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L09978745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玉林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白土村
安宁云耀冶炼厂污染物超总量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反映的问题:安宁云耀冶炼厂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到安宁云耀冶炼厂对以上问题进行核实。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时,该厂因外部电网检修配合停电未生产,经查阅该厂《排污许可证》内容:该厂二氧化硫排放量限值为1.824t/a。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安宁云耀冶炼厂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1月至5月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为3815.684kg(3.816t),超过《排污许可证》年排放量限值,该厂存在超过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5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云耀冶炼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云耀冶炼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云耀冶炼厂于2025年8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在环境保护方面积极履行主体责任;2.主观过错小且积极改正但推进难度巨大;3.处较大数额罚款不利于保障社会效益。于2025年8月6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2025年9月4日召开听证。安宁云耀冶炼厂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安宁云耀冶炼厂代理人及现场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安宁云耀冶炼厂代理人提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申请理由主要有:2024年因为总量超标已被处罚20余万元,后积极主动整改,于2024年12月开展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调整及变更核发工作,并且已于2025年8月25日取得了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4.84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为3.5吨/年;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无主观违法故意,因市场环境的影响,企业运营困难,申请免除处罚。
经核实,安宁云耀冶炼厂 已按昆生环责改〔2025〕9-07号要求改正。
针对安宁云耀冶炼厂的听证申请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安宁云耀冶炼厂于2025年8月25日取得了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4.84吨/年,并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9-17号)、《送达回证》;5月3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07号)《责改送达回证》;2025年5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超总量: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等级为4;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56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4864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0736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云耀冶炼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07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2073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云耀冶炼厂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07号)为准。
(二)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20736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云耀冶炼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云耀冶炼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云耀冶炼厂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云耀冶炼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三楼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