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BPB1QWX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倩若
地址: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华楚汽配城B16栋07号
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27日,接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投诉反映该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环保检测线在(1号线,2号线)检测的3辆车,其中云A933WP于2024年10月18日第二次复检合格后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30181122410181052000267),现场调阅视频资料,该公司检测方法使用双怠速法,车辆在过程检测中逐秒发动机机油温度(摄氏度)最高为19.6摄氏度,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3.2,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摄氏度;云A2R5CO于2024年10月17日第四次复检合格后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3018112241017090213),经调阅该车辆检测合格视频资料和报告,视频显示该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插入不足400mm。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A.3.3,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云AN1128于2024年11月22日复检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30181122411221230146123),经调阅合格检测视频,该车辆检测过程存在明显黑烟过检的情况,且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显示空白。上述三辆车辆均由该公司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盖有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经核查,该公司环保检测收费均为每辆80元。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问题
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此次检查发现数据和操作上存在问题,是因公司环保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加之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不仔细导致;2.受疫情影响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资金紧张,难以为继,实在无力承担处罚。
针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尽职责,故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10号)之前,就已经将该公司经济承受度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四份,2025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10号)、《送达回证》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二十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裁量等级为1),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云南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19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19号)为准。
(二)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缴款码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