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0954127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村委会云南信基产业城E地块36栋
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8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塑料注射成型机正在生产,塑料注吹中空成型机未生产。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A4号、A5号、A9号塑料注射成型机的废气集气罩与活性炭吸附设备主管道联通的排气软管未连接,产生的VOCS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其余注塑机和吹塑机均设置包围型集气罩并与活性炭吸附设备主管道连接。
经查阅《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新型乳制品包装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第二项 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的废气产生设备为注塑机和吹塑机,在各个注塑机和吹塑机设置包围型集气罩,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直径0.3m,高15m的排气筒(DA00)排放”。经查,该公司A4号、A5号、A9号塑料注射成型机的废气集气罩与活性炭吸附设备主管道联通的排气软管前期为连接状态,后因维护设备拆除后未及时连接。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4年8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四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1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11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2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2号)为准。
(二)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浩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