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KAY5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博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工业园区龙树路5号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7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运行,现场拆解车间正在进行拆解作业。经现场查阅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发现该公司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7月9日12时废铅酸蓄电池(危废代码:900-052-31)危险废物台账登记出库量为57.95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量为43.3吨,有14.65吨废铅酸蓄电池转移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登记。其中,该公司2025年截止至2025年7月9日12时共向玉溪清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废铅酸蓄电池48.95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量为37吨,有11.95吨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登记;该公司2025年截止至2025年7月9日12时共向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废铅酸蓄电池9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量为6.3吨,有2.7吨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登记。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六份、2025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2025年7月16日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2025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与上级主管部门系统无法实现连接,客观上无法及时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上报和开具工作;2.已向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请示报告,说明了系统连接问题对业务开展造成的影响。这一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业务延误,并非公司主观故意违反规定;3.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整改措施;4.公司经营面临困难,生存压力较大;5.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13号)、《送达回证》;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0月9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点,因该公司负责填报危废转移季报数据工作的人员,填完对应数据后未及时提交,导致系统上无法再次提交,致使该公司2025年在申请危废转移时,无法开展申请填报电子转移联单,该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不予采纳;针对第3、4点,属于该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13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针对第5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仓储部经理马洪阳及员工杨俊福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均认可该公司自2025年2月19日起,废铅酸蓄电池转移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登记,且该公司自2025年3月6日可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来,仍然存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据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符的情况,该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十七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危废数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事实: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20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0号)为准。
(二)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