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9-17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546754331
经营者:曹敬军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委会小新桥村民小组
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8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石料加工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年产30万吨石料加工生产线项目于2024年7月初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建设了办公室生活区、围挡、截排水沟等;已建设安装了料斗、给料机、破碎机、砂机、振动筛、皮带传输机、雾炮机等,占地面积约9000㎡,因市场原因,一直未投入生产。
该项目于2025年7月31日取得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07-530181-04-01-561015,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是无组织粉尘等,破碎、制砂、筛分工段均未配套建设收尘处理污染防治设施,至今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9-1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 第一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25,对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按昆生环责改〔2025〕9-21号要求改正;
(二)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21号)为准。
(二)对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精源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公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